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年第一号)和《临沧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临政办发〔〕号)的规定,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现将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数据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数据
(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人,月平均工资为元/人;全市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人,月平均工资为元/人。
(二)保险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为元/人;全市企业单位及在职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为元/人。
(三)保险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在职职工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
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元/人/月×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在职人员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76.4元/人/月。
⒉全市企业单位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3元/人/月×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在职人员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7.5元/人/月。
二、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数据
(一)年城镇非私营从业人员在岗职工人平均工资为元。
(二)年度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收支结余为-13.37%,按照《临沧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保险年度大病保险费的筹资比例应为6‰,筹资标准为元/人/年;新参保的参保人从参保当月起按月筹资,筹资标准为21元/人/月。
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预决算相关数据
(一)全国人均住院费用增长比例:D值为5.2%,D1值为6.6%。
(二)云南省人均住院费用增长比例:E值为5.2%,E1值为6.6%。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
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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