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临沧工业园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年每人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个人缴费标准在年每人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差额征收每人元,其他特殊群体先全额征收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筹资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为元,按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央财政人均补助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93.5元,市级财政人均补助1.65元,县(区)级财政人均补助14.85元。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年9月30日前,将县级补助资金足额上解至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3—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四、认真抓好参保扩面工作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抓手之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摸清底数,加大边缘群体等重点人群的参保扩面力度。按照全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确保以县(区)为单位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原则上集中征缴期为年9月1日至年12月底前。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要求,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五、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各县(区)要落实资助参保工作,提高困难群众参保率,对已参保的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其个人缴费部分,做到%按标准资助参保,%资金划拨到位。分类资助标准为: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每人每年元的定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元的定额资助;对边民给予每人每年70元的定额资助;对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4—保,其中,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元,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
六、巩固医疗保障扶贫待遇
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医保扶贫数据归口管理,严格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不得盲目提高标准、吊高胃口,准确掌握各类兜底保障形式,结合待遇调整和新增资金投入,平稳纳入现行制度框架,防止“福利陷阱”和“待遇悬崖”问题。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着眼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
七、加强组织保障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任务落实落地。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及时推送税务部门居民参保、变更等信息,按月通报参保缴费完成情况;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原则采用“一部手机办事通、税务系统APP或农信社手机APP”等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开展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定期推送医保部门参保缴费数据,确保征收金额与缴费人数一致。
八、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要拓宽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合理引导预期,加大宣传引导与舆情监测力度,及时应对风险,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
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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