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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在临沧建设施工企业应须依法为

来源:临沧市 时间:2018-7-12

为进一步完善临沧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和保障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临沧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临沧市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5月20日起实施,并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缴纳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临沧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施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统一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建设工程中标总价的15%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同时,《办法》对工伤保险待遇也进行了明确细化。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建筑工人,可享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工伤职工计算待遇时的本人工资以工伤事故发生时临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该《办法》的出台,将对降低企业风险、提高从事建筑工程企业用工人员的保障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原文载于临沧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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