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知识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和范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都应依法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须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缴存数同比配套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开设的个人专户内,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住房公积金截留、自行存放、挪作他用,违者将予以依法依规处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依法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离退休或发生符合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终止和中断。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依法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1.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一笔稳定、长期的住房储金,可以提高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能力;2.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专户,按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利息,本息属职工个人所有;3.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存入个人专户所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4、符合政策规定的使用情形时,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5、购买、建造、翻建或装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使用低门槛、低利率、期限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6、职工退休时能一次性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养老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只能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符合下列情形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6.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7.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9.户口迁出本市的;10.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重病、大病住院的;11.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符合下列情形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因需要改善居住条件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聘用或从外地调入临沧市的职工,应当在单位为其发放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我市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当年1月份工资应发数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统一按单位、个人各12%执行;非财政供养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单位、个人各5%-12%范围内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政策
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每个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让更多的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搭建“住有所居”的实现渠道,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市人民政府研究下发了《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号),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单位都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分用工性质,依法为所属全部用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应缴尽缴,不得选择性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同范围覆盖。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年6月底前,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匹配资金属财政全额供给的,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安排解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员覆盖。
三、规模(限额)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最迟于年12月31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非公经济组织和团体最迟于年6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四、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缴登记。
五、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诚信“黑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诚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法规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行为,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及相关惩戒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指在临沧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的行为。
失信行为管理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教育为先、教育与惩戒相济、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容错纠错,实行信用修复,信用重塑原则。
失信行为分类:失信行为分为单位失信行为和个人失信行为。单位失信行为和个人失信行为又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单位失信行为:
缴存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骗提套取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串通签订高于交易价格购房合同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高额贷款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变造、仿造权属证件及相关明细资料协助职工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
房地产评估机构虚评房屋价值协助个人获得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
个人失信行为: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伪造证明材料、骗提骗贷。
对单位失信行为惩戒:
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单位不纠正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属于业务关联单位的,取消1年的业务合作关系。
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和同级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管理、使用或实行联合惩戒;建议取消政策性资金项目申请、先进单位评选;属于业务关联单位的,取消5年的业务合作关系;单位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分别将失信行为书面报告所属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
对个人失信行为惩戒:
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个人不纠正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取消失信个人1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
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入黑名单;取消5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收回贷款本息;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和同级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诚信系统管理、使用或实行联合惩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属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住房公积金镇康管理部;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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